第十八条

有效

公园建设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应当由园林绿化、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