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园条例/第二章 公园事业发展第十三条有效本市公益性公园应当以政府组织建设为主导。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公益性公园或者以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