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调整时,应当制定调整方案,调整方案需经规划自然资源、园林绿化等部门论证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已经占用公园土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迁出。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