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园条例/第二章 公园事业发展第十条有效本市应当积极保护、利用历史名园,发展建设大、中型公园,并注重建设小型公园。新建居住区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居住区公园。旧城区改造、新区开发应当规划建设公园。城市道路两侧、河道两侧,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建设公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