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应当积极保护、利用历史名园,发展建设大、中型公园,并注重建设小型公园。

新建居住区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居住区公园。

旧城区改造、新区开发应当规划建设公园。

城市道路两侧、河道两侧,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建设公园。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