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有形市场现场销售活畜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经营的活畜禽和器具,对销售者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场开办者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