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