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饲养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