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