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业创新第二十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允许中小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于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者分期建设的中小企业工业用地,可以按照一次规划、分期供地的要求,预留一定期限内的发展用地。支持中小企业高标准厂房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