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重点产业集聚区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完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孵化育成体系。

对创业企业入驻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的,可以给予场地房租补贴。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