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十八条有效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下列工作:(一)扩大对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规模,发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二)对市场前景好、诚信度高但暂时经营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不停贷、压贷、抽贷、断贷;(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实行无还本续贷,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根据中小企业需求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