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存货、机器设备、信用等为主要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政府采购主体和大型企业确因结算方式需要等原因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的,应当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帮助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动本地区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应收账款、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规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