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十七条有效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建立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和信贷流程,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村镇银行、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民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和信托等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