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第二章 公益活动参与者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有效公益活动参与者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公益活动;(二)获得与所从事公益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三)获得与所从事公益活动相关的必须条件和必要保障;(四)请求公益活动组织者帮助解决在公益活动中遇到的问题;(五)向公益活动组织者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