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公益活动参与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公益活动;

(二)获得与所从事公益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三)获得与所从事公益活动相关的必须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请求公益活动组织者帮助解决在公益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五)向公益活动组织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