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公益活动参与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组织公益活动,应当考虑参加者的年龄、身体、知识技能等条件与公益活动要求相适应,并根据需要开展相关培训;
(二)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公益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学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公益活动的,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
(三)参与对专业水平要求较高的公益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许可证书;
(四)组织参加抗洪抢险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公益活动前,应当为公益活动参加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接受公益活动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公益活动服务承诺;
(六)尊重公益活动受益者的意愿、人格、隐私、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等权利;
(七)保守在公益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八)不能继续从事公益活动时,及时告知公益活动组织者;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