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正定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四条有效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对象分类建立正定古城保护名录制度。县文物、规划、住建、园林等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调整古城保护名录,报正定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建立保护档案,并分类设置相应的保护标志。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污损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