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正定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五条有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正定古城文物本体及其周边人文与自然环境的保护,编制、完善文物保护规划,通过数字化保护等科技手段提高文物保护水平。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从事建设活动,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建设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