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对象分类建立正定古城保护名录制度。县文物、规划、住建、园林等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调整古城保护名录,报正定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建立保护档案,并分类设置相应的保护标志。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污损保护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