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采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珍稀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