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珍稀林木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恢复费用三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