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自治区生产有关标准的车用燃料、车用燃料清洁剂及添加剂的,由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