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在检测中弄虚作假或者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核发资质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