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有关责任的,按照约定内容确定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以书面告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或者他人有偿承担。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