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具体划分如下:

(一)主、次干道、桥梁、公共广场、人行过街天桥或者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负责。居民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三)部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用自管的房屋、场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集贸市场、展销场馆、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独立的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和公共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公共水域及岸线,由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穿过城区的铁路、公路、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程现场,未开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开工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已竣工交付使用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由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