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责任制度第十一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三)保持环境卫生等设施整洁、完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