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天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沼泽地、泥炭地、盐泽地、滩涂、高山和冻原草甸或者水域地带。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