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天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沼泽地、泥炭地、盐泽地、滩涂、高山和冻原草甸或者水域地带。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