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一)殴打、侮辱履行职务的用电检查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二)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