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供电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电的;

(三)包庇、纵容窃电行为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