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反窃电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供电企业或者用电户的供用电现场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四)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等手段收集证据;

(五)对涉嫌窃电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