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第四章 窃电行为的检查和处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反窃电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供电企业或者用电户的供用电现场进行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四)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等手段收集证据;(五)对涉嫌窃电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