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供电企业提请处理或者接到举报的窃电行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发现的窃电行为应当立案处理。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立案后,应当指派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调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