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第四章 窃电行为的检查和处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供电企业用电检查行为;(二)调解供电企业和用电户在反窃电工作中的纠纷;(三)处理用电户投诉;(四)依法对窃电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