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供电企业用电检查行为;

(二)调解供电企业和用电户在反窃电工作中的纠纷;

(三)处理用电户投诉;

(四)依法对窃电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