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第四章 窃电行为的检查和处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行使电力监督检查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