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用电检查人员对下列用电户应当重点检查:

(一)执行多类电价的;

(二)有二次变压配电的;

(三)发生过窃电行为的;

(四)分时用电户;

(五)未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的临时用电户。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