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第四章 窃电行为的检查和处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用电检查人员对下列用电户应当重点检查:(一)执行多类电价的;(二)有二次变压配电的;(三)发生过窃电行为的;(四)分时用电户;(五)未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的临时用电户。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