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第四章 窃电行为的检查和处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供电企业依法行使用电检查权,并接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