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第三章 窃电行为的认定第二十一条有效为认定窃电行为,需要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