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市场准入第六条已废止建筑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立项文件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大型、省重点建筑工程的报建手续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他建筑工程的报建手续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