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七条已废止招标人自行办理工程招标事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的组织机构;(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和工程管理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