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招标人自行办理工程招标事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和工程管理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