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八条已废止招标人自行办理工程招标事宜,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五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批准文件;(二)有关工程技术、概预算、工程管理专业人员名单及其技术职称、执业资格以及工作经历等书面证明材料;(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