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六条已废止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无故中止招标活动,对于中止招标活动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招标人发售的招标文件只可收取工本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