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无故中止招标活动,对于中止招标活动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招标人发售的招标文件只可收取工本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