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对残疾人、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和随军家属等特殊服务对象的求职,应当给予优先照顾,并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保障特殊群体求职人员的就业权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