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提供虚假信息;

(三)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职业、岗位和活动;

(四)为无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文件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及相关有效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五)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六)转借、转让、变造、伪造批准文件;

(七)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其他违法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