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中介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利用互联网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应当在其主页明示前款规定事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