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对具备就业条件的求职人员进行求职登记和对用人单位进行用工登记;

(二)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和咨询服务,推荐合格的求职者;

(三)为求职人员提供用工信息,并为其提供求职咨询和就业指导;

(四)指导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组织职业招聘洽谈活动;

(六)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公共职业中介机构除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外,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业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