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招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者抵押金以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扣押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