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招用人员第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禁止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四)向被招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者抵押金以及其他有价证券;(五)扣押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