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招用人员第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享有招用人员的自主权,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招用人员:(一)委托职业中介机构;(二)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四)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五)其他合法途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