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托儿所、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保健合格证:(一)托儿所、幼儿园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的;(二)招收婴幼儿入托儿所、幼儿园,未按规定查验其保健手册(卡)和健康检查表的;(三)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书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