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托儿所、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保健合格证:

(一)托儿所、幼儿园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的;

(二)招收婴幼儿入托儿所、幼儿园,未按规定查验其保健手册(卡)和健康检查表的;

(三)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书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