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母婴保健监督员在母婴保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后果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在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中索贿受贿,出具虚假医学技术鉴定结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